发文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单位: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5-3-17
文 号:镇政发[2005]38号
执行日期:2005-3-17
发布日期:2005-5-9
生效日期:1900-1-1
执行日期:2005-5-1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生效日期:1900-1-1
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有关精神,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申请,原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现交由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明确程序,依法审批。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本特殊情形规定要在县(市、区)、镇(街道)两级计划生育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镇江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二○○五年五月九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镇江市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规定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实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四、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且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将严重影响婚配,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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