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甬国税发[2004]141号
文 号:云国税发[2004]152号
发布日期:2004-7-22
发布日期:2004-6-24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实施,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便于统一,现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印发《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意见》,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一并贯彻执行。
一、许可文书的编号规则
各地、州、市、县、分局要在今年7月1日前,将税务行政许可内容按要求进行公示。
www.2492777.com,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的编号的基本格式为: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X国税许受(不受、补、准、不准、撤)字(200A)第BXXXX
附件:
编号规则为:
云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意见
X为机关所在地简称:如市局为甬;
一、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国税机关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意见。
A为年份:如2004年则A为4,依次类推
二、经国务院确认,国税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项目有: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B为基层分局的代码:如无基层分局B为0,一分局为1,依次类推;
三、许可项目“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一项中,其范围包括普通发票领购簿和增值税发票领购簿的许可审批。
B后面四位为顺序代码:如第一份许可文书为0001,依次类推。
四、根据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许可行为,无申请就无审批,因此,对于已经实行定期定额征管的个体户以及今后新办的企业和个体户,只要他不申请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国税机关就没有必要对所有双定户都按行政许可法去审批一次。
二、许可专用印章
五、公示机关。税务行政许可按照谁实施,谁公示的原则办理,即省国税局、地、州、市国税局、县(市、区)国税局和税务分局,各自按照本级实施的许可项目进行公示。
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局(分局)以及各地基层分局刻制行政许可专用章,图章式样为:圆形,大小为略小于本单位公章,中间为五角星,上面为环型排列:“XXX国家税务局(XX分局)”,下面为横排:“行政许可专用章”,如需刻制两个以上专用章则在“行政许可专用章”旁加刻(1)、(2)、(3)…。
六、公示的基本内容。下列涉及税务行政许可的内容,应在办税服务厅“税务公告栏”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凡没有公示的内容,都不能作为决定许可的条件。
三、许可文书的送达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原则上要使用送达回证,对个别使用数量较多的文书,可采用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登记簿上签字等方式,但必须注明文书名称、文书编码、领取日期、领取人签字等内容。
(二)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依据;
四、停止发售发票的处理方式
(三)申请税务行政许可的条件;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在作出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的处理决定的同时吊销“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项办理注销手续。纳税人申请条件具备后可重新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四)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无数量限制;
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对已取得“领购发票资格”的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停购纳税人发票。
(五)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程序;
五、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标志
(六)税务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
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的办税服务厅应对市局、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局(分局)、各地基层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进行区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七、公示的形式。由于时间较紧,7月1日前,各实施单位要将本实施意见要求公示的内容,下载打印后在办税服务厅“税务公告栏”或其他办公场所进行张贴公示;今后,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公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多媒体触摸屏或制作统一的公示牌等形式进行公示。
八、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公示内容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受理依据:法律。《税收征管法》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受理单位:普通发票由省级税务局受理。
受理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需要;
2. 企业管理规范;
3. 有专门生产车间、专用仓库、专人负责管理。
数量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省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省国税机关下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省国税机关作出决定――下达准予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期限:除当场可以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外,省国税局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需提供材料目录 :
1.向省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
3.生产经营情况。
(注:此项由省国税局公示,各地不需公示)。
九、对发票使用和管理审批的公示内容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受理依据: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25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受理单位:各主管国税分局
受理条件: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本主管国税分局管辖的纳税户;
2.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3.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
拆本使用发票:本主管国税分局管辖的纳税户。
使用计算机开票:
1.本主管国税分局管辖的纳税户;
2.财务制度健全;
3.有专业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4.具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和按月列印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的能力。
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1.本主管国税分局管辖的纳税户;
2.在本省范围内由于经济业务需要,须跨州、市区域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云国税发[2003]8号)规定办理。
数量:不限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主管国税分局提出申请――主管国税分局下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主管国税分局作出决定――下达准予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期限:除当场可以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局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需提供材料目录: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
3.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
拆本使用发票:
1.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
使用计算机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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