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行业协会会费税前列支问题的请示》(沪税徐税政[2001]4号)悉。经研究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予所得税前列支。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略)
二○○一年六月二○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七月五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7-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外[2001]67号
发布日期:2001-6-2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本文由www.2492777.com发布于律法谈话,转载请注明出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行业协会会费税前列支问